當下基層矛盾糾紛呈現(xiàn)出主體多元化,、訴求復雜化,、類型多樣化的特征,,但本質上仍屬于一種非對抗性沖突,,因此可以通過調解等非對抗性方式實現(xiàn)矛盾糾紛的多元化解,。湖北省京山市通過從組織機制,、手段方式、實施效果多方入手,,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初步形成了基層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京山模式”。具體來說,,有以下三個方面的表現(xiàn):
(一)組織機制上,,構建以調解為中心、多種矛盾化解方式有序協(xié)調的組織機制
為滿足多元主體的復雜訴求,,妥善處理類型多樣的基層矛盾糾紛,,需要整合多方面資源,構建以調解為中心,、多種矛盾化解方式有序協(xié)調的組織機制,。
在組織建設上,湖北省京山市由市委政法委主導,,市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共同搭建,成立了京山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該中心在職能上整合了綜治服務中心,、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與訴調對接中心的職能,并在各鎮(zhèn)區(qū),、街道成立了分中心,。中心下設五個調解委員會,分別是:京山市民商事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交通事故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物業(yè)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婚姻家庭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醫(y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除五個調解委員會外,京山市人民法院也在京山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所在的辦公地設立了訴訟服務中心和速裁庭,。訴訟服務中心可以根據受案矛盾糾紛的性質對矛盾糾紛進行分流,,決定是否推送至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訴前調解或者由人民法院徑行受理。速裁庭可以為調解成功的矛盾糾紛所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進行司法確認,,也可以為無法調解的矛盾糾紛進行司法裁決,,真正實現(xiàn)矛盾糾紛的“一站式”解決。為方便人民群眾化解矛盾糾紛,,京山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不僅設立了實體調解平臺,,還設立了網絡調解平臺與熱線調解平臺,能夠通過網絡或者電話實現(xiàn)矛盾糾紛的線上解決,在提高矛盾糾紛解決效率的同時,,節(jié)約了矛盾糾紛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產生的通勤成本和時間成本,,極大地減輕了矛盾糾紛當事人的負擔。
在機制建設上,,湖北省京山市強調“訴調對接”“訪調對接”“聯(lián)調對接”,,構建以調解為中心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人民調解作為一種兼具中國非訟文化傳統(tǒng)與社會主義政法特點的矛盾糾紛處理方式,,其在對抗性程度上弱于訴訟,,在社會治理中扮演著重要角色。湖北京山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構建大調解工作格局,,將調解作為解決基層矛盾糾紛的主要手段。以京山的“訴調對接”機制為例,,在京山市人民法院和京山市司法局聯(lián)合印發(fā)的《關于加強訴調對接機制的實施意見》(京法〔2020〕10號)中規(guī)定,,對于基層矛盾糾紛,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引導當事人進行訴前調解,,當事人同意的,,法院在3日內將起訴書等相關材料委托給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進行調解。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在收到法院委托函后次日,,根據案件類型,,將調解案件指派給相應的調解組織進行調解。當事人經調解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為調解協(xié)議賦予法律效力,確保調解協(xié)議具有法律上的終局效力,。調解未達成協(xié)議或者調解當事人明確拒絕調解的,,調委會終止調解,并出具結案報告,,與相關材料一并移交人民法院,法院在收到調解組織的結案報告及相關調解材料后,,根據當事人的起訴材料依法辦理立案手續(xù),。為了保障“訴調對接”機制的有效運行,如上文所述,,京山市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在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的辦公地增設訴訟服務窗口,,可以在地實現(xiàn)“訴轉調”“調轉訴”“調解后司法確認”的無縫對接??傊?,京山的“訴調對接”機制在“全面先行調解”的同時,堅持了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在實現(xiàn)訴源治理的同時最大程度地保障了矛盾糾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二)手段方式上,,通過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化解矛盾糾紛
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是基層治理的有效路徑,。在三種治理手段的關系上,,自治是基礎、法治是原則,、德治是特色,。湖北京山在構建基層矛盾多元化解機制的過程中,首先,,以自治作為矛盾糾紛化解的基礎手段,,通過“訴調對接”“訪調對接”“聯(lián)調對接”實行調解前置,將各種基層矛盾糾紛引入各人民調解委員會這一群眾性自治組織,,依靠人民群眾自己的智慧實現(xiàn)對矛盾糾紛的妥善處理,;其次,以法治作為矛盾糾紛化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調解,,確保每一調解案件立案建檔、有據可查,;最后,,在矛盾糾紛的化解過程中突出德治,注重對當事人的道德教化,,強調雙方當事人換位思考,,不僅追求客觀上矛盾糾紛的解決,而且力求主觀上當事雙方的關系修復,。
(三)實施效果上,,強調在地實現(xiàn)矛盾糾紛的化解
基層矛盾多元化解,強調通過多元手段,,在基層實現(xiàn)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的實施效果,。這一實施效果由兩方面要求:一是“在基層”化解矛盾糾紛。在基層化解矛盾糾紛需要實現(xiàn)“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zhèn),,矛盾不上交”的解紛效果。對此京山市除在中心城區(qū)建設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外,,在矛盾糾紛相對集中的新市,、永興,、曹武、孫橋建立個人調解工作室,。目前,,全市共成立人民調解委員會391個,落實專,、兼職調解員1767人,,基本形成了縱橫結合全方位覆蓋的調解組織網絡,基本實現(xiàn)了在地解決矛盾糾紛,;二是在實現(xiàn)矛盾糾紛的基層“化解”,。化解糾紛不僅重視結果,,還強調糾紛解決過程的和諧,、當事人內心的良好感受、調解后協(xié)議的積極履行,、糾紛徹底化解不留隱患等,。京山市在構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過程中,高度重視調解協(xié)議的執(zhí)行情況,,建立了調解后定期回訪制度,,以確保矛盾糾紛的真正化解。從回訪記錄上看,,當事人均對調解過程與調解結果表示滿意,,真正實現(xiàn)了矛盾糾紛的最終化解,營造了良好和諧的社會環(huán)境,。
反思與展望
可以說,,京山基層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構建與運行基本上是成功的。僅以訴調對接案件為例,,自2020年5月京山市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中心運行以來,,至2022年5月,共受理法院委托訴調對接案件3058件,,調解成功1680件,,調解成功率54.94%,既有效化解基層矛盾糾紛,,又極大節(jié)約司法審判資源,。但是,從實踐中看,,目前基層矛盾糾紛的多元化解機制還存在以下三方面問題:一是群眾尋求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基層矛盾糾紛的自主意識不足,。目前矛調中心的大量案件來源都是來源于訴調對接機制而非當事人主動申請,,群眾仍將訴訟視為處理矛盾糾紛的首選,;二是人民調解員釋法說理能力欠缺,從調解文書上看,人民調解員更側重于情理上的說服而非法理上的闡明,。事實上,,無論是情理還是法理,在基層矛盾糾紛化解過程中都應當并重,,不可顧此失彼,;三是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建設過程中存在基金短缺問題。雖然根據《人民調解法》第12條的規(guī)定,,人民調解委員會主要由村委會,、居委會和企事業(yè)單位提供辦公場所和工作經費。但是在具體實踐中,,矛調中心和調委會承接了大量來自人民法院,、信訪部門、公安機關移送的基層矛盾糾紛,,因此在經費問題上,,僅依靠基層群眾自治組織提供的經費已不能滿足日益增長的調解需要。
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相關問題,,在今后的工作開展中,,首先需要加大對強化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輿論宣傳,充分利用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加強基層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宣傳,,引導人民群眾自覺把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首要選擇,為推進基層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其次需要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法律培訓,,加強人民調解員的釋法說理能力;最后,,在工作經費籌集上,,各有關職能單位應當協(xié)商處理,為基層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建設提供充足的資金支持與物質保障,。
(黃千琢,,武漢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京山市司法局實習生)